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7 年3 月15日、107 年 3月19日」、編號1 至3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49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382、2282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賴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3 、4 與編號1 、2 、5 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 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 年6 月【有期徒刑2 年2 月+ 7 月(共2 次)+ 3 月+4月+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4 、5 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9 月(有期徒刑2 年10月+4月+7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賴建銘所犯上開各罪,分係販賣毒品、轉讓禁藥、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約3 月餘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6 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共2次) │ │├────────┼─────────┼─────────┼─────────┤│犯 罪 日 期│107年03月18日 │①107年03月15日 │107年03月18日 ││ │ │②107年03月1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8498│107 年度偵字第8498│107 年度偵字第8498││ │號、107 年度毒偵字│號、107 年度毒偵字│號、107 年度毒偵字││ │第1382、2282號 │第1382、2282號 │第1382、228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654│107 年度訴字第1654│107 年度訴字第1654││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654│107 年度訴字第1654│107 年度訴字第1654││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7年12月22日 │107年12月22日 │107年12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執字第2533│108 年度執字第2533│108 年度執字第2534││ │號(編號1 至3 已定│號(編號1 至3 已定│號(編號1 至3 已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10月) │10月) │10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107年07月03日 │107年07月03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1│107 年度毒偵字第31│ ││ │65號 │65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易字第3060│107 年度易字第3060│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 決 │108年01月31日 │108年01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易字第3060│107 年度易字第3060│ ││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8年03月04日 │108年03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8 年度執字第4409│108 年度執字第4410│ ││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