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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49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劉琦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琦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8.31 │ 107.08.03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25401號 │度偵字第22025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052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11.01 │ 107.11.20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052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2269號 ││判 決├────┼────────────┼────────────┤│ │判 決│ 107.11.26 │ 107.12.17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度執字第18359號 │度執字第49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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