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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子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林子霽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子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4 月3 日20時│107 年4 月3日     │107年4月7日       │
│            │5 分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許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21號      │偵字第2021號      │偵字第217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1260│107 年度簡字第1260│107 年度沙簡字第36│
│  │        │號                │號                │6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      │107年9月28日      │107 年11月5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1260│107 年度簡字第1260│107 年度沙簡字第36│
│  │        │號                │號                │6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 年10月22 日   │107 年10月22日    │108 年1 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17361號       │字第17361號       │字第1256號        │
│            ├─────────┴─────────┴─────────┤
│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8 月29日    │107 年8 月29日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894號      │偵字第3894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4│108 年度中簡字第24│                  │
│實│        │3 號              │3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4月9日       │108 年4 月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4│108 年度中簡字第24│                  │
│決│        │3 號              │3 號              │                  │
│  ├────┼─────────┼─────────┼─────────┤
│  │判決確定│108 年4 月29日    │108 年4月29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字第7233號        │字第7233號        │                  │
│            ├─────────┴─────────┤                  │
│            │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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