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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富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更字第285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3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月(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36號判決撤銷改判)」均更正為「有期徒刑2 月(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96號判決撤銷改判)」;確定判決欄(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107年7月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96號)、107年7月9日(108年6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確定判決欄(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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