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富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更字第285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3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月(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36號判決撤銷改判)」均更正為「有期徒刑2 月(原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96號判決撤銷改判)」;確定判決欄(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107年7月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96號)、107年7月9日(108年6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確定判決欄(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