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立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10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至9、11至14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8日 │104年1月31日 │103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毒偵字 │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 │第452號 │3969號 │716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397號 │870號 │561號 ││ ├────┼────────┼────────┼────────┤│ │判 決│104年5月21日 │104年6月8日 │104年7月6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97號 │870號 │561號 ││ ├────┼────────┼────────┼────────┤│ │判 決│104年6月15日 │104年7月9日 │104年8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4年度執字第 │署104年度執字第 │署104年度執字第 ││ │9636號(編號1至1│10219號(編號1至│11536號(編號1至││ │3已定應執行有期 │13已定應執行有期│13已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共3罪)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8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11月7日 ││ │ │103年10月24日、 │ ││ │ │103年10月28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 │9212號 │7555、7952號 │7555、7952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2104號 │1114號 │1114號 ││ ├────┼────────┼────────┼────────┤│ │判 決│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27日 │104年10月27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2104號 │1114號 │1114號 ││ ├────┼────────┼────────┼────────┤│ │判 決│104年10月28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4年度執字第 │署104年度執字第 │署104年度執字第 ││ │15761號(編號1至│17022號(編號1至│17022號(編號1至││ │13已定應執行有期│13已定應執行有期│13已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共2罪) │ │(共2罪) │├────────┼────────┼────────┼────────┤│犯 罪 日 期│103年11月18日、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9日、 ││ │103年11月23日 │ │103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 │7080、13583號 │7080、13583號 │13583號、104年度││ │ │ │偵緝字第1437、 ││ │ │ │143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審│ │1113號 │1113號 │2776號 ││ ├────┼────────┼────────┼────────┤│ │判 決│104年11月17日 │104年11月17日 │104年12月17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判 決│ │1113號 │1113號 │2776號 ││ ├────┼────────┼────────┼────────┤│ │判 決│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1日 │105年1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 │905號(編號1至13│905號(編號1至13│2304號(編號1至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13已定應執行有期││ │刑5年2月) │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共2│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共2罪)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5日 │103年10月9日、 │104年3月30日 ││ │(2次) │103年10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署104年度偵字第 ││ │13583號、104年度│22565、23624號 │22565、23624號 ││ │偵緝字第1437、 │ │ ││ │143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2776號 │1439號 │1439號 ││ ├────┼────────┼────────┼────────┤│ │判 決│104年12月17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2776號 │1439號 │1439號 ││ ├────┼────────┼────────┼────────┤│ │判 決│105年1月18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 │2305號(編號1至 │4467號(編號1至 │4467號(編號1至 ││ │13已定應執行有期│13已定應執行有期│13已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徒刑5年2月) │└────────┴────────┴────────┴────────┘┌────────┬────────┬────────┬────────┐│編 號│ 13 │ 14 │(以下空白)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3年7月24日、 │104年3月29日 │ ││ │103年8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4年度偵緝字 │署104年度偵字第 │ ││ │第502號、104年度│28782號 │ ││ │偵字第1564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 │138號 │ ││ ├────┼────────┼────────┼────────┤│ │判 決│105年1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 │138號 │ ││ ├────┼────────┼────────┼────────┤│ │判 決│105年3月1日 │105年5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 ││ │4340號(編號1至 │8733號 │ ││ │13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年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