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850號、108 年度執字第1260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琦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劉琦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21日 │108年4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12895 號 │13128 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10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384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15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10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384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2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 │第11386 號 │12608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