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850號、108 年度執字第1260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琦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劉琦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21日        │108年4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12895 號          │13128 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10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384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15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10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384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2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                │第11386 號          │12608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