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建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107 年7 月23日19│107 年6 月15日凌│107年7月2日 ││ │時許 │晨2 時45分許為警│ ││ │ │採尿時回溯120 小│ ││ │ │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 ││ │第4016號 │第4031號 │32905號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審 │ │2590號 │3260 號 │924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 │108年2月13日 │108年8月20日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 │ │2590號 │3260 號 │924號 ││ ├────┼────────┼────────┼────────┤│ │確定日期│108年2月22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9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8 年│臺中地檢署108 年│臺中地檢署108 年││ │度執字第3770號 │度執字第4876 號 │度執字第14032號 ││ ├────────┴────────┤ ││ │編號1 、2 ,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 │ ││ │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