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坤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坤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投票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4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 │ │年度案號 │第31565號 │偵字第26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688號 │108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 │ │實├───┼─────────────┼─────────────┤ │審│判決日│108年3月29日 │108年8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688號 │108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 │ │決├───┼─────────────┼─────────────┤ │ │確定日│108年5月2日 │108年9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 │ │第6792號 │第1365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