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銘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銘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銘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吳銘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11日 │107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891號 │字第681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645號 │108年度訴字第78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1月29日 │108年9月12日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645號 │108年度訴字第78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6日 │108年10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6787號(108年度執 │第15386號 │ ││ │緝字第134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