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竑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竑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竑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竑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幫助賭博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7 月1 日至 │108 年3 月3 日 │ │ │ │107 年7 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2367號 │字第12621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5│108 年度交訴字第28│ │ │實│ │7號 │7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3月8日 │108年10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5│108 年度交訴字第28│ │ │決│ │7 號 │7 號 │ │ │ ├────┼─────────┼─────────┼─────────┤ │ │判決確定│108年4月11日 │108年11月25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 │字第5476號(已執畢│字第17167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