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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希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67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希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本件被告係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數種第三級毒品,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故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時陳稱:扣案的毒品是在臺中市潭子區合作國小旁的巷子裡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東」之男子購買等語(見毒偵卷第27至28、94頁),尚難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發動偵查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且本案檢警人員並未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證,故本院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帶說明之。

四、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受讓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恣意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

(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及依被告所述,其持有毒品之時間不長,且尚未流通於外。

(三)自陳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僅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見毒偵卷第27頁)。

(四)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五)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23至24、26頁)。

(六)先前即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有幫助詐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前科(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品行。

(七)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其總純質淨重既已達20公克以上,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該等毒品雖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仍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同此看法),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又盛裝該等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等,均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沾染而難以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扣案物品  │所含成分  │數量              │備註              │
│號│          │          │                  │                  │
├─┼─────┼─────┼─────────┼─────────┤
│1│白色結晶11│第三級毒品│驗餘總淨重26.4853 │1.草屯療養院108 年│
│  │包        │愷他命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  7 月19日草療鑑字│
│  │          │          │重26.8565 公克    │  第0000000000號鑑│
│  │          │          │                  │  驗書(見毒偵卷第│
│  │          │          │                  │  113 至116 頁)  │
│  │          │          │                  │2.毒偵卷第109 頁之│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刑事警察大隊108 │
│  │          │          │                  │  年度安保字第978 │
│  │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號1             │
├─┼─────┼─────┼─────────┼─────────┤
│2│迷彩果汁包│第三級毒品│驗餘總淨重約341.59│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內含紫色│4-甲基甲基│公克;第三級毒品4-│  警察局108 年8 月│
│  │粉末,編號│卡西酮、微│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  6 日刑鑑字第1080│
│  │A1至A50 )│量第三級毒│約4%,驗前總純質淨│  000000號鑑定書(│
│  │50包      │品硝甲西泮│重約13.72 公克,第│  見毒偵卷第111 至│
│  │          │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  112 頁)        │
│  │          │          │度小於1%          │2.毒偵卷第109 頁之│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刑事警察大隊108 │
│  │          │          │                  │  年度安保字第978 │
│  │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號2             │
├─┼─────┼─────┼─────────┼─────────┤
│3│雀巢咖啡包│第三級毒品│驗餘總淨重約541.95│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內含淡褐│4-甲基甲基│公克;第三級毒品4-│  警察局108 年8 月│
│  │色粉末,編│卡西酮、微│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  6 日刑鑑字第1080│
│  │號B1至B50 │量第三級毒│約1%,驗前總純質淨│  000000號鑑定書(│
│  │)50包    │品硝甲西泮│重約5.43公克,第三│  見毒偵卷第111 至│
│  │          │          │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  112 頁)        │
│  │          │          │小於1%            │2.毒偵卷第109 頁之│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刑事警察大隊108 │
│  │          │          │                  │  年度安保字第978 │
│  │          │          │                  │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號3             │
│  │          │          │                  │3.另含有非屬於毒品│
│  │          │          │                  │  危害防制條例列管│
│  │          │          │                  │  成分之Caffeine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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