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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進清高思大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

聲請人
Micron Technology,Inc.
代表人
Mark Durcan
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代理人
謝礎安律師
代理人
彭建仁律師
聲請人
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國晉
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相對人
何建廷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王永銘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莊婷聿律師

      戎樂天

      蔡菁華律師

      陳哲宏律師

      尤謙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賴淑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涉犯違反營

業秘密法案件(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及限制卷宗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何建廷、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永銘、莊婷聿律師、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賴淑芬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限制相對人何建廷、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永銘、莊婷聿律師、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賴淑芬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或曾於本院之準備程序期日,經聲請人即本案告訴人Micron Technology ,Inc .、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併稱聲請人)之代理人或經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或其等之辯護人辨識,確認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或第三人力晶公司、爾必達公司、瑞晶公司之營業秘密;或未曾於準備程序中提示予任一方,然因該部分供述之證人為聲請人之員工,證述內容極可能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或僅提示予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或其等之辯護人辨識,其等稱無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惟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曾為聲請人之員工,其等供述或證述內容及彼此間之通訊內容,另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當庭手繪之佈局圖,亦極可能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上開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何建廷、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永銘、莊婷聿律師、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賴淑芬律師(含本件聲請意旨全部相對人者,下稱相對人)為實施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㈡、又因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曾為聲請人之員工,其等於轉職至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後,經聲請人發現其等大量重製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資料,並攜至聯電公司使用,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而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目前仍任職於聯電公司之DRAM研發。至相對人即被告戎樂天經檢察官起訴認定有指示相對人即被告王永銘將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參數使用在聯電公司之DRAM研發,相對人即被告戎樂天目前仍擔任聯電公司之DRAM研發部主管,如允許其等透過閱卷方式取得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難保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再次外洩,故一併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禁止抄錄、攝影、影印或以任何方式留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㈢、另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因其中含有聲請人實體營業秘密檔案內容,謹聲請先行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均為記載聲請人營業秘密之書狀或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之證據,且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等情,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提示經聲請人之代理人或經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或其等之辯護人辨識完畢,復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並衡以尚無證據釋明此部分之資料業經相對人取得或持有,本院審酌上情,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相對人訴訟上權益,認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資料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禁止相對人為實施本案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㈢、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亦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此份資料本為告訴人所提出,並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辨識無誤,衡以依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035 、4520、5612、561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所載,公訴人並未就此部分資料為出證。從而,限制上開資料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應不妨害相對人本案之訴訟上權益。據此,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末按法院倘已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相對人已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業足保護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即無另為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或攝影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既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資料已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核發命命保持命令之聲請,聲請人復就相同部分聲請限制相對人即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抄錄、攝影、影印或以任何方式留存一節,依上開說明,已無必要,此部分之聲請,即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㈠、曾經開示告訴代理人檢視,經告訴代理人確認有聲請人營業秘密者 │├───┬───────────┬──────┬────────┬─────────┤│編號 │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相關準備程序筆錄│說明 ││ │ │ │ │ │├───┼───────────┼──────┼────────┼─────────┤│1 │告訴人105 年10月28日刑│A1卷第201 至│107 年3 月23日準│說明美光集團公司間││ │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202 頁 │備程序筆錄第14至│簽署之合約所顯示美││ │ │ │15頁 │光公司集團政策對於││ │ │ │ │集團公司所有智慧財││ │ │ │ │產權之安排 。 │├───┼───────────┼──────┼────────┼─────────┤│2 │美國美光公司工程師Luci│A1卷第275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ent Jan 提供王永銘竊取│278 頁 │備程序筆錄第15頁│有營業秘密。 ││ │機密資料明細 │ │ │ │├───┼───────────┼──────┼────────┼─────────┤│3 │美國美光公司工程師Luci│A2卷第354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ent Jan 於106年 2 月17│361 頁、第 │備程序筆錄第25頁│有營業秘密。 ││ │日之調查筆錄及其提出之│363 頁 │ │ ││ │比對資料 │ │ │ │├───┼───────────┼──────┼────────┼─────────┤│4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2)│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8 頁│有營業秘密 │├───┼───────────┼──────┼────────┼─────────┤│5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3)│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9 頁│有營業秘密 │├───┼───────────┼──────┼────────┼─────────┤│6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8)│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後半部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1頁│有營業秘密 │├───┼───────────┼──────┼────────┼─────────┤│7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0│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1頁│有營業秘密 │├───┼───────────┼──────┼────────┼─────────┤│8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1│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1頁│有營業秘密 │├───┼───────────┼──────┼────────┼─────────┤│9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2│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2頁│有營業秘密 │├───┼───────────┼──────┼────────┼─────────┤│10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3│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2頁│有營業秘密 │├───┼───────────┼──────┼────────┼─────────┤│11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4│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2頁│有營業秘密 │├───┼───────────┼──────┼────────┼─────────┤│12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5│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經美光公司之代表於││ │) 第2-17頁(「ECD -D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7頁│偵查中檢視,認有營││ │P8-1076 」、「ECD -D │ │ │業秘密 ││ │PB-1111」) │ │ │ │├───┼───────────┼──────┼────────┼─────────┤│13 │王永銘資料C-1-2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第 12-14頁 │號9 │備程序筆錄第6 至│有營業秘密 ││ │第 168-218 頁 │ │7頁 │ ││ │第 219-228 頁 │ │ │ │├───┼───────────┼──────┼────────┼─────────┤│14 │王永銘紙本資料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第62-67頁 │號21 │備程序筆錄第13頁│有營業秘密 │├───┼───────────┼──────┼────────┼─────────┤│15 │王永銘紙本資料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第4頁 │號22 │備程序筆錄第 │有營業秘密 ││ │弟8-14頁 │ │14-15 頁 │ ││ │第17-24頁 │ │ │ ││ │第25-40 頁 │ │ │ ││ │第41頁 │ │ │ │├───┼───────────┼──────┼────────┼─────────┤│16 │爾必達- 瑞晶後裡技術研│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23日準│文件上有標示「機密││ │發中心營運計劃書 │號37 │備程序筆錄第6頁 │資料」。 │├───┼───────────┼──────┼────────┼─────────┤│17 │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A1卷第206至2│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集團政策對││ │公司於103 年2 月28日簽│16頁 │備程序筆錄第14至│於集團公司所有智慧││ │訂Design Engineering │A3卷第192 至│15頁 │財產權之安排。 ││ │Services Agreement │202 頁 │107 年5 月17日準│ ││ │ │ │備程序筆錄第7 頁│ │├───┼───────────┼──────┼────────┼─────────┤│18 │新加坡美光公司及美國美│A1卷第217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集團政策對││ │光公司於100 年9 月2日 │232 頁 │備程序筆錄第14至│於集團公司所有智慧││ │簽訂之Front-end Manufa│A3卷第203 至│15頁 │財產權之安排。 ││ │cturing Supply Agreeme│218 頁 │107 年5 月17日準│ ││ │nt │ │備程序筆錄第7 頁│ │├───┼───────────┼──────┼────────┼─────────┤│19 │新加坡美光公司及台灣美│A1卷第233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集團政策對││ │光公於103 年2 月28日簽│252 頁 │備程序筆錄第14至│於集團公司所有智慧││ │署Foundry Agreement │A3卷第219 至│15頁 │財產權之安排。 ││ │ │238 頁 │107 年5 月17日準│ ││ │ │ │備程序筆錄第7 頁│ │├───┼───────────┼──────┼────────┼─────────┤│20 │扣押物品照片 │A2卷第229 頁│107 年3 月23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 │ │備程序筆錄第22頁│有營業秘密。 │├───┼───────────┼──────┼────────┼─────────┤│21 │扣押物編號C-1 -2、王永│A2卷第338 至│107 年3 月23準備│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銘資料 │339 頁 │程序筆錄第24頁、│有營業秘密。 ││ │ │A2卷第349 至│25頁、第27頁 │ ││ │ │353 頁 │107 年5 月10準備│ ││ │ │B 卷第41至42│程序筆錄第6 頁 │ ││ │ │頁 │107 年5 月17準備│ ││ │ │B 卷第231 至│程序筆錄第15至16│ ││ │ │237頁 │頁 │ ││ │ │A3卷第913 至│ │ ││ │ │971 頁 │ │ │├───┼───────────┼──────┼────────┼─────────┤│22 │扣押筆錄編號A -6,被告│B 卷第46頁 │107 年3 月23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王永銘與何建廷使用LINE│ │備程序筆錄第28頁│有營業秘密。 ││ │通軟體之對話紀錄 │ │ │ │├───┼───────────┼──────┼────────┼─────────┤│23 │美國美光公司製作王永銘│A3卷第329 至│107 年5 月17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所使用筆電硬碟回復資料│485 頁 │備程序筆錄第8 頁│有營業秘密。 ││ │分析報告及附件資料 │ │ │ │├───┼───────────┼──────┼────────┼─────────┤│24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A3卷第790 頁│107 年5 月17日準│經告訴代理人檢視認││ │軟體之對話紀錄 │以下 │備程序筆錄第14頁│有營業秘密。 ││ │ │00000000通聯│ │ │├───┼───────────┼──────┼────────┼─────────┤│25 │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A3卷第800 頁│107 年5 月17日準│涉及廠商給美光公司││ │軟體之對話紀錄 │以下00000000│備程序筆錄第15頁│的晶圓規格,經告訴││ │ │通聯 │ │代理人視認有營業秘││ │ │ │ │密。 │├───┴───────────┴──────┴────────┴─────────┤│㈡、未曾開示予告訴代理人檢視,但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確認有聲請人││ 資料者 │├───┬───────────┬──────┬────────┬─────────┤│26 │何建廷筆記本2B -1-1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何建廷表示內有美光││ │ │號26 │備程序筆錄第5 頁│資料 │├───┼───────────┼──────┼────────┼─────────┤│27 │王永銘資料 C-1-1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王永銘表示內有美光││ │ │號9 │備程序筆錄第4 頁│資料 │├───┼───────────┼──────┼────────┼─────────┤│28 │王永銘資料 C-1-3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王永銘表示內有美光││ │ │號9 │備程序筆錄第4 頁│及其個人資料。 │├───┴───────────┴──────┴────────┴─────────┤│㈢、未曾開示予告訴代理人檢視,但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表示為聯電公││ 司或被告資料,或第三人資料者 │├───┬───────────┬──────┬────────┬─────────┤│29 │被告王永銘於106 年2 月│B 卷第115 至│107 年5 月10日準│被告王永銘為前員工││ │14日之警詢筆錄 │135頁 │備程序筆錄第4 至│,調查詢問過程中可││ │ │ │5頁 │能涉及告訴人之營業││ │ │ │ │秘密。 │├───┼───────────┼──────┼────────┼─────────┤│30 │被告戎樂天於106 年2 月│D 卷第5 至25│107 年5 月10日準│被告戎樂天為被告王││ │14日之調查筆錄 │頁 │備程序筆錄第12頁│永銘及何建廷之上司││ │ │ │ │,調查詢問過程中可││ │ │ │ │能涉及告訴人之營業││ │ │ │ │秘密。 │├───┼───────────┼──────┼────────┼─────────┤│31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4)│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力晶公司資料,可能││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9 頁│含有美光授 權資料 │├───┼───────────┼──────┼────────┼─────────┤│32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5)│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力晶公司資料,可能││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9 頁│含有美光授 權資料 │├───┼───────────┼──────┼────────┼─────────┤│33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6)│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力晶公司資料,可能││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0頁│含有美光授 權資料 │├───┼───────────┼──────┼────────┼─────────┤│34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7)│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何建廷表示此為力晶││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0頁│公司資料,F99 奈米││ │ │ │ │製造流程簡易版 │├───┼───────────┼──────┼────────┼─────────┤│35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8)│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爾必達256M BIT SDR││ │前半部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10頁│AM的data sheet │├───┼───────────┼──────┼────────┼─────────┤│36 │何建廷扣案紙本資料(15│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5日準│力晶公司資料、瑞晶││ │) │號35 │備程序筆錄第 │公司資料 ││ │第2-4 頁(力晶公司資料│ │13-14 頁 │ ││ │) │ │ │ ││ │第5-17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8-19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20-27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28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第29-40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41-42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43-45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46-48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49-50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51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第52-72 頁(台積電公司│ │ │ ││ │資料) │ │ │ ││ │第73-77 頁(期刊資料)│ │ │ ││ │第78至79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80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第81-96 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97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第98-100頁(力晶公司資│ │ │ ││ │料) │ │ │ ││ │第101 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02 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03-126 頁(力晶公司│ │ │ ││ │資料) │ │ │ ││ │第127 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28 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29 頁(力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30-133 頁(力晶公司│ │ │ ││ │資料) │ │ │ ││ │第134-136 頁(瑞晶公司│ │ │ ││ │資料) │ │ │ ││ │第137 頁(力晶/瑞晶公 │ │ │ ││ │司資料) │ │ │ ││ │第138 頁(瑞晶公司資料│ │ │ ││ │) │ │ │ ││ │第139-171 頁(瑞晶公司│ │ │ ││ │資料) │ │ │ ││ │第172-173 頁( 力晶/ 瑞│ │ │ ││ │晶司資料) │ │ │ ││ │第174-184 頁(力晶公司│ │ │ ││ │資料) │ │ │ │├───┼───────────┼──────┼────────┼─────────┤│37 │王永銘文件資料A -2-1 │贓物庫物品編│107 年3 月16日準│力晶公司資料 ││ │ │號12 │備程序筆錄第7頁 │ │├───┼───────────┼──────┼────────┼─────────┤│38 │贓物庫物品編號35之貼紙│A2卷第390 至│107 年3 月23日準│何建廷認屬力晶公司││ │編號15紙本資料,文件編│421 頁 │備程序筆錄第26頁│營業秘密。 ││ │號ECD-D PB-1076 ( 黃光│ │ │ ││ │光罩製程相關資料)(第│ │ │ ││ │390 至394 頁) │ │ │ ││ │贓物庫物品編號35之貼紙│ │ │ ││ │編號15紙本資料,文件編│ │ │ ││ │ECD-D PB-1111 ( 黃光技│ │ │ ││ │術資料)( 第396 至421 │ │ │ ││ │頁) │ │ │ │├───┴───────────┴──────┴────────┴─────────┤│㈣、未曾開示予任何一方者 │├───┬───────────┬──────┬────────┬─────────┤│39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製程│A2卷第1 至7 │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相關證人筆││ │整合部經理洪伯昌於106 │頁 │備程序筆錄第17頁│錄,調查詢問過程中││ │年2 月7 日之調查筆錄(│ │ │可能涉及告訴人之營││ │第1 至7 頁)。 │ │ │業秘密。 │├───┼───────────┼──────┼────────┼─────────┤│40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製程│A2卷第74至12│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相關證人筆││ │整合部工程師林秀貞於10│4 頁,除第10│備程序筆錄第19頁│錄,調查詢問過程中││ │6 年2 月7 日之調查筆錄│2 至117 頁外│ │可能涉及告訴人之營││ │(第74至82頁)。 │。 │ │業秘密。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 │ │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 │ │ ││ │106年 2月 7日之調查筆 │ │ │ ││ │錄(第85至94 頁) │ │ │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PRVE│ │ │ ││ │R 部函數課工程師林宏盈│ │ │ ││ │於106 年2 月7 日之調查│ │ │ ││ │筆錄(第95至101 頁)。│ │ │ ││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 │ │ ││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 │ │ ││ │106 年2 月13日之調查筆│ │ │ ││ │錄(第118 至124 頁)。│ │ │ │├───┼───────────┼──────┼────────┼─────────┤│41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A2卷第182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相關證人筆││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190 頁 │備程序筆錄第21頁│錄,調查詢問過程中││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即台灣│ │ │可能涉及告訴人之營││ │美光公司法務經理陳希賢│ │ │業秘密。 ││ │於106 年2 月13日之偵訊│ │ │ ││ │筆錄暨具結結文(第182 │ │ │ ││ │至190 頁)。 │ │ │ │├───┼───────────┼──────┼────────┼─────────┤│42 │證人即美國美光公司工程│A2卷第331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相關證人筆││ │師Lucient Jan 於106 年│336 頁 │程序筆錄第24頁 │錄,調查詢問過程中││ │2 月16日之調查筆錄(第│ │ │可能涉及告訴人之營││ │331 至336 頁)。 │ │ │業秘密。 │├───┼───────────┼──────┼────────┼─────────┤│43 │證人即台灣美光公司即時│A2卷第383 至│107 年3 月23日準│美光公司相關證人筆││ │缺陷分析部經理陳俋菱於│389 頁 │程序筆錄第26頁 │錄,調查詢問過程中││ │106 年5 月25日之偵訊筆│ │ │可能涉及告訴人之營││ │錄暨具結結文。 │ │ │業秘密。 │├───┼───────────┼──────┼────────┼─────────┤│44 │被告王永銘於106 年2 月│B 卷第4 至27│107 年3 月23日準│被告王永銘筆錄,調││ │7 日之調查筆錄。 │頁 │備程序筆錄第26至│查詢問過程中可能涉││ │ │ │27頁 │及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 │ │ │。 │├───┴───────────┴──────┴────────┴─────────┤│㈤、未曾開示予告訴代理人檢視,但曾開示予被告或辯護人,並經被告或辯護人表示無營業秘││ 密者 │├───┬───────────┬──────┬────────┬─────────┤│45 │被告何建廷於106 年2 月│A1卷第341 至│107 年3 月23日準│被告王永銘及何建廷││ │7 日之調查筆錄(第341 │367 頁 │備程序筆錄第16至│之調查/ 偵訊筆錄內││ │至353 頁)。 │ │17頁 │容有可能涉及涉及告││ │被告何建廷與王永銘使用│ │ │訴人公司營業秘密,││ │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 │ │另該二人間LINE通訊││ │(第354 至355 頁)。 │ │ │軟體對話更有部分已││ │被告何建廷於106 年2 月│ │ │為告訴人辨認屬於告││ │8 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 │ │訴人之營業秘密(同││ │文(第357 至366 頁)。│ │ │附表編號22文件),││ │被告何建廷於106 年2 月│ │ │故有保護必要。 ││ │8 日當庭手繪佈局圖(第│ │ │ ││ │367頁)。 │ │ │ │├───┼───────────┼──────┼────────┼─────────┤│46 │被告王永銘於106 年2 月│B 卷第92至10│107 年5 月10日準│被告王永銘為前員工││ │8 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8 頁 │備程序筆錄第4 頁│,調查詢問過程中可││ │文 │ │ │能涉及告訴人之營業││ │ │ │ │秘密。 │├───┼───────────┼──────┼────────┼─────────┤│47 │被告王永銘於106 年2 月│B 卷第243 至│107 年5 月10日準│被告王永銘為前員工││ │15日之偵訊筆錄暨具結結│253 頁 │備程序筆錄第6 頁│,調查詢問過程中可││ │文 │ │ │能涉及告訴人之營業││ │ │ │ │秘密。 │├───┼───────────┼──────┼────────┼─────────┤│48 │被告戎樂天於106 年2 月│D 卷第41至55│107 年5 月10日準│被告戎樂天為被告王││ │15日之偵訊筆錄 │頁 │備程序筆錄第13頁│永銘及何建廷之上司││ │ │ │ │,調查詢問過程中可││ │ │ │ │能涉及告訴人之營業││ │ │ │ │秘密。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相關準備程序筆錄│說明 ││ │ │ │ │ │├───┼───────────┼──────┼────────┼─────────┤│1 │王永銘105 年4 月20日 │A1卷第75至76│107 年3 月23日準│含有美光公司機密技││ │11時26分PM電子郵件 │頁 │備程序筆錄第12至│術資料及參數數據之││ │ │A2卷第72至73│13頁、第18頁 │檔案截圖。 ││ │ │頁 │107 年5 月17日準│ ││ │ │A2卷第83至84│備程序筆錄第6 頁│ ││ │ │頁 │ │ ││ │ │A3卷第135 至│ │ ││ │ │136頁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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