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樑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14號、108年度執字第312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曾樑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樑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4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7日 │104年11月10日 │106年10月2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8534號 │105年度偵字第8534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307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易字第993號 │ │實├───┼──────────┼──────────┼──────────┤ │審│判決日│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易字第993號 │ │決├───┼──────────┼──────────┼──────────┤ │ │確定日│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9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1690號(應執行有期│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 │ │ │徒刑1年2月) │字第15770號 │ │ ├─────────────────────┴──────────┤ │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165號(應執行1年9月) │ └─────┴────────────────────────────────┘ ┌─────┬──────────┐ │編 號│ 4 │ ├─────┼──────────┤ │罪 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7年2月2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10089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080號 │ │實├───┼──────────┤ │審│判決日│107年12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080號 │ │決├───┼──────────┤ │ │確定日│108年1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科罰金之案│ │ │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 │ │ │字第312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