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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鄭遠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更字第5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遠洋(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惟該判決已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之解釋意旨牴觸,違背法令,於法不合,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平等、法律明確性等原則,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執行指揮書,待更刑後再重發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31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17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484號裁定將上開案件與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臺抗字第177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核發106年度執更字第524號執行指揮書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罪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如認關於刑罰之量處有所違誤而影響其權益,應循確定裁判之相關救濟途徑為之,於上開裁判未經撤銷前,檢察官依法執行業已確定之刑事實體判決暨定應執行刑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判決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之解釋意旨乙節,要非檢察官關於刑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不當之問題,自非屬法院關於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是聲明異議人所執前揭聲明異議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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