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8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鄭遠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年度聲字第14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雖附表編號2、33與附表編號1、3至32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33與附表編號1、3至3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⑴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遵守。而合併刑之宣告,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應注意行為人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罰目的妥為宣告,刑罰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參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裁定,均係因數罪併罰刑度過重,而以定執行刑方式,行使裁量權大幅減輕刑期,俾符合刑罰相當性原則。⑵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8至21所示之罪,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案尚有附表編號30至32所示之罪,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對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且原審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受刑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懇請法院給受刑人一個改過向善的機會,重新給與受刑人從輕、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以挽救即將破碎的家庭,避免衍生社會問題,受刑人絕不再犯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共33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至7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8至21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25至29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0至32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3所示之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3至21、23至32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原審卷第3頁)。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33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4年。
㈢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共33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年8月),各刑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4年4月)以下,符合上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然而:
⑴應執行之併合刑,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故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出於同一行為人人格的流露,所以學理上可謂是一種總體概念,而有其獨立的意義。合併刑的宣告,則屬一種就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法制上德國刑法第54條第1項乃明文定:「定併合刑時,應就犯罪人本身及各個犯罪綜合審酌之」,我國法制上雖無此明文,但處理上亦得參照。申言之,應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任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在考量時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妥為宣告(參照蘇俊雄大法官就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問題所為見解)。
⑵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所規定的定執行刑模式,是保證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的方法,那麼一律以數宣告刑總和定執行刑是否即可顯現充分評價?從第50條各款的規定觀之,可以知道,無期徒刑不能變成死刑,有期徒刑不能刑同無期徒刑,以有期徒刑為例,如果有期徒刑的執行過長,即與無期徒刑無異,會變成過度評價。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的過度花費,這正是所謂刑罰經濟的思考。在上述雙重意義之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的制度,不是技術問題,內部功能是依據罪責相當原則,進行充分而不過度評價,外部功能則是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參見許玉秀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⑶依⑴、⑵之說明可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3罪,罪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最輕刑度為有期徒刑部分係4月,最重刑度係7年8月,所犯各罪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之刑期為24年4月,原審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4年,已近於刑法第50條第5款有期徒刑合併刑期之上限30年,另參諸刑法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逾25年得假釋」之規定,足見原裁定所定執行刑確屬過長,並未充分考量受刑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大多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且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特性,及刑法目的相關的刑事政策,而過度評價,致罪刑不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對於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已有所違背。抗告意旨認原審裁定未考量法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所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度過重等語,應為有理由。
五、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又本案原審法院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本件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受刑人已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8日10時許 │104年2月8日10時許 │103年4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 │ │ │ │間之某日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6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6號│103年度偵字第17871號等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03重訴字第165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9日 │104年9月9日 │104年3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0月5日 │104年10月5日 │104年4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執字第4493號 │署104年度執字第4494號 │104年度執助字第752號(編│ │ │ │ │號3至7定刑3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日11時許 │103年5月24日16時許 │103年5月25日1時22分許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3年度偵字第17871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7871號│103年度偵字第17871號等 │ │ │等 │等 │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 │ 實 │ │等 │等 │等 │ │ 審 ├────┼───────────┼───────────┼────────────┤ │ │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 │ 判 │ │ │ │ │ │ 決 ├────┼───────────┼───────────┼────────────┤ │ │判 決│104年4月27日 │104年4月27日 │104年4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執助字第752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752號│104年度執助字第752號(編│ │ │(編號3至7定刑3年) │(編號3至7定刑3年) │號3至7定刑3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3日11時許 │104年3月22日凌晨0時15 │104年3月22日晚間8時35分 │ │ │ │分通話後某時 │通話後某時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3年度偵字第17871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 │ │等 │等 │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4月27日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執助字第752號│署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編 │ │ │(編號3至7定刑3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號8至21定刑10年)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8日凌晨某時 │104年4月3日凌晨某時 │104年1月、2月間某日某時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 │ │等 │等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署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編 │ │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號8至21定刑10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30日晚間9時許 │104年4月3日晚間7時40分│104年1月17日晚間11時30分│ │ │ │許 │至40分許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 │ │等 │等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 │ │編號8至21刑10年) │編號8至21刑10年) │編號8至21刑10年)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21日上午10時44│104年3月22日晚間10時許│104年3月24日某時許 │ │ │分許 │ │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 │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日晚間11時12 │102年6、7月間某日 │102年7、8月間某日 │ │ │分許 │ │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 │ │ │等 │等 │等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104年度執字第5581號( │ │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編號8至21定刑10年)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8日下午某時 │104年2月27日凌晨4、5時│104年4月9日上午6、7時許 │ │ │ │許 │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偵字第1985號等 │104年度毒偵字第365號等│104年度毒偵字第365號等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4年12月28日 │104年12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2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28日 │104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5582號 │105年度執字第1098號( │105年度執字第1098號( │ │ │ │編號23至24定刑1年4月)│編號23至24定刑1年4月)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2年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中旬某日 │103年5月初某日 │103年5月27日下午3時許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偵字第9008號等 │103年度偵字第9008號等 │103年度偵字第9008號等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2392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2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2號( │ │ │編號25至29定刑4年6月)│編號25至29定刑4年6月)│編號25至29定刑4年6月) │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中某日 │103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 │104年3月20日10時23分許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偵字第9008號等 │103年度偵字第9008號等 │104年度偵字第9489號等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 │ 實 │ │ │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6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3年度訴字第340號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 │ 判 │ │ │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 │ 決 ├────┼───────────┼───────────┼────────────┤ │ │判 決│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7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2392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2號( │105年度執字第3678號(編 │ │ │編號25至29定刑4年6月)│編號25至29定刑4年6月)│號30至32定刑3年10月) │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30日20時許通話│104年4月2日23時15分許 │104年1月底某日至104年2月│ │ │後10幾分鐘 │ │27日7時25分許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偵字第9489號等 │104年度偵字第9489號等 │104年度偵字第12380號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37號 │ │ 實 │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37號 │ │ 判 │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 │ │ 決 ├────┼───────────┼───────────┼────────────┤ │ │判 決│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3678號( │105年度執字第3678號( │105年度執字第4106號 │ │ │編號30至32定刑3年10月 │編號30至32定刑3年10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