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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黃智偉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黃智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8 月28日至  │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7日       │
│            │105 年9 月20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125號      │緝字第1127號      │緝字第112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68號│107年度簡字第298號│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5日       │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68號│107年度簡字第298號│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決├────┼─────────┼─────────┼─────────┤
│  │判決確定│107年3月12日      │107年4月25日      │107年4月2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5110 號       │字第6877號        │字第6877號        │
│            ├─────────┴─────────┴─────────┤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8執更762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12月26日至  │106年6月1日、106年│107 年1 月26至同月│
│            │同月28日          │6月4日            │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90號       │字第26744號       │字第19582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75│107年度簡字第1191 │107年度易字第3090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5月7日       │107年9月27日      │108年1月14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75│107年度簡字第1191 │107年度易字第3090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7年6月11日      │107年10月29日     │108年2月23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9657號        │字第325號         │字第3722號        │
│            ├─────────┴─────────┤                  │
│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108執更762)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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