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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5132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游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游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游博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2.23 │ 107.02.20 至107.02.24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1251號 │度偵字第24876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12.21 │ 108.01.17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 │ 108年度中簡字第34號 ││ ├────┼────────────┼────────────┤│判 決│判 決│ 108.01.21 │ 108.03.04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易服社會勞動之│動 │動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執字第2123號(已執行完│度執字第5132號(尚未執行││ │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2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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