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108年度執字第726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賴柏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柏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各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柏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賭博 │妨害自由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08/22-106/06/30 │106/08/03-106/08/04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57號 │偵字第41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731 │107年度簡字第919號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0日 │107年10月12日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731 │107年度簡字第919號 │ ││ │ │號 │ │ ││ ├────┼──────────┼──────────┼──────────┤│ │判 決│108年3月8日 │108年3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第4796號(已執畢) │第726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