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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逸軒因竊盜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逸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逸軒因竊盜等15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3 、6 至8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 、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逸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經非常│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 │上訴撤銷改判為有期徒│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為│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為││ │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共6罪)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11日 │⑴107年2月9日 │⑴107年2月8日 ││ │ │⑵107年2月10日 │⑵107年2月8日 ││ │ │⑶107年2月11日 │ ││ │ │⑷107年2月11日 │ ││ │ │⑸107年2月27日 │ ││ │ │⑹107年2月28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度及案號 │第6773、6774號 │第6773、6774號 │第6773、6774號 │├───┬────┼──────────┼──────────┼──────────┤│ │法 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 │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6月4日(108年3月│107年6月4日(108年3月│107年6月4日(108年3月││ │ │28日) │28日) │28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至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1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經非│有期徒刑4月 ││ │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為│常上訴撤銷改判為有期│ ││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⑴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25日 │106年11月15日 ││ │⑵107年2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度及案號 │第6773、6774號 │字第1967號 │第10126號 │├───┬────┼──────────┼──────────┼──────────┤│ │法 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8號(│107年度訴字第1473號(│107年度易字第2311號 ││ │ │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7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6月4日(108年3月│107年7月18日(108年3 │107年9月26日 ││ │ │28日) │月27日)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台非字第36號 │108年台非字第37號 │107年度易字第2311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7日 │107年10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至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10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10月 │└────────┴────────────────────────────────┘┌────────┬──────────┬──────────┬──────────┐│編 號│ 7 │ 8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11日 │107年2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 ││年度及案號 │第10126號 │字第1843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311號 │108年度訴字第363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 │108年4月24日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311號 │108年度訴字第363號 │ ││判 決├────┼──────────┼──────────┼──────────┤│ │判 決│107年10月29日 │108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至7經本院108 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度聲字第2109號定應執│第8045號 │ ││ │行有期徒刑2月10月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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