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澤民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澤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澤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5日 │107年10月16日11時48分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12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53號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201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24日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201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20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7236號 │108年度執字第897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