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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8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政良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政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侯政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4日至5日間之某│107年1月17至19日間之某│107年9月17日 ││ │時 │時許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294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23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35號 │107年度豐簡字第593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4日 │107年12月3日 │108年5月31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35號 │107年度豐簡字第593號 │108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3日 │108年3月28日(撤回上訴)│108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8年度執字第3954號 │108年度執字第5244號 │108年度執字第11006號 ││ │108年度執更字第3243號 │108年度執更字第3243號 │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7月) │徒刑7月)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8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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