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政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42號、108年度執字第11347號 ),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政良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政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30日 │106年4月4日 │107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撤緩毒 │署107年度毒偵字 ││ │第3856號 │偵字第212號 │第3680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 號│107年度中原簡字 │107年度中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最 後│ │第54號 │第60號 │第2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1月19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 決├────┼────────┼────────┼────────┤│ │案 號│107年度中原簡字 │107年度中原簡字 │107年度豐原簡字 ││ │ │第54號 │第60號 │第23號 ││ ├────┼────────┼────────┼────────┤│ │判 決│107年11月26日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18880號 │執字第1106號 │執字第1069號 ││ ├────────┴────────┴────────┤│ │(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緝字第261號,108/7/30-109/3/29)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1日,10時│107年4月26日,10時│106年12月2日 ││ │49分採尿前回溯96小│52分採尿前回溯96小│ ││ │時內之某時(聲請書│時內之某時(聲請書│ ││ │載為107年4月11日,│載為107年4月26日,│ ││ │應予補充) │應予補充)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 │107年度毒偵字第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 ││ │3104號 │3104號 │第7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原易字第84 │107年度原易字第84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 ││最 後│ │號 │號 │1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3日 │108年4月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原易字第84 │107年度原易字第84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 ││判 決│ │號 │號 │12號 ││ ├────┼─────────┼─────────┼─────────┤│ │判 決│107年12月26日 │107年12月26日 │108年5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2803號 │字第2803號 │字第11347號( ││ ├─────────┴─────────┤109/3/30-109/6/2 9││ │(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中地 │) ││ │檢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61號,108/ │ ││ │7/30-109/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