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應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佳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8日下午5時│107年3月6日 │106年3月12日 │ │ │4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10、2431號 │字第2410、2431號 │字第6670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11月28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7年9月10日 │107年9月10日 │108年1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4563號(編號 │字第14563號(編號 │字第1436號(編號3 │ │ │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月,已執畢) │徒刑5月,已執畢) │徒刑7月) │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恐嚇取財未遂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670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8年1月2日 │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 │字第1436號(編號3 │ │ │ │ │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7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