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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應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佳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8日下午5時│107年3月6日       │106年3月12日      │
│            │4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10、2431號  │字第2410、2431號  │字第6670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11月28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沙簡字第462│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7年9月10日      │107年9月10日      │108年1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4563號(編號 │字第14563號(編號 │字第1436號(編號3 │
│            │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1至2判決應執行有期│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月,已執畢) │徒刑5月,已執畢) │徒刑7月)         │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恐嚇取財未遂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670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58│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8年1月2日       │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            │字第1436號(編號3 │                  │                  │
│            │至4判決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7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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