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書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書伯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書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書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書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17日17時30 │106年5月31日 │107年5月4日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 │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 │ ││ │附表誤載為106年11月 │ │ ││ │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230號 │毒偵字第159號 │字第3382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68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 │ │ │(原聲請附表漏未記載││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 │107年8月9日 │107年11月21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68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 │ │ │(原聲請附表漏未記載││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20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2月22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13869號 │第16167號 │第1071號(原聲請附表││ │ │ │漏未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