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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坤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坤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投票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4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 │
│年度案號  │第31565號                 │偵字第26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688號    │108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      │
│實├───┼─────────────┼─────────────┤
│審│判決日│108年3月29日              │108年8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688號    │108年度中選簡字第1號      │
│決├───┼─────────────┼─────────────┤
│  │確定日│108年5月2日               │108年9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
│          │第6792號                  │第1365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2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