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弘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弘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弘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4、5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且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暨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態樣均為詐欺罪、時間相隔僅1 日,編號4至5所示之行為則均為竊盜,再衡以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弘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藥事法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7.12 │107.07.12 │107.06.28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025號、24818、 │第21025號、24818、 │第18828號 ││ │24849、28519號 │24849、28519號 │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 │107年度訴字第3185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03月27日 │ 108年03月27日 │ 108年06月20日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 │107年度訴字第3185號 ││判 決│ │ 號 │ 號 │ ││ ├────┼──────────┼──────────┼──────────┤│ │判 決│ 108年06月27日 │ 108年06月27日 │ 108年07月0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得社勞 │├────────┼──────────┴──────────┼──────────┤│備 註│1.編號1~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 ││ │2.編號1~2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22號(刑 │ ││ │ 期109.10.10~110.11.17) │ │└────────┴─────────────────────┴──────────┘┌────────┬──────────┬──────────┬──────────┐│ 編 號 │ 4 │ 5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7.14 │107.07.14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921號 │第5921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5日 │ 108年06月25日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108年度易字第1258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07月22日 │ 108年07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得社勞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1060號(刑期 │第11060號(刑期 │ ││備 註│111.5.18~112.1.17) │112.1.18~112.4.1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