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坤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坤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坤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坤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7日 │105年8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19718號 │字第5596號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1 │105年度審易字第2789 ││ │ │號 │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106年度)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23日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11 │105年度審易字第2789 ││ │ │號 │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106年度) ││判 決├────┼──────────┼──────────┤│ │判 決│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30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務之│ │ ││案件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5330號(編號1-3應 │第5458號(編號1-3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已執畢) │(已執畢)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4日 │106年1月3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42號 │第6732號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3668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891 ││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 │108年8月30日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3668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891 ││ │ │ │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8月4日 │108年10月7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易服社會勞務之│ │ ││案件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第13622號(編號1-3應│第14193號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已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