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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9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路逸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俊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俊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俊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傅俊穎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危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 年4 月3日     │108 年6 月20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撤│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56號      │緩毒偵字第24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中簡字第  │
│實│        │1300 號           │2138號            │
│  ├────┼─────────┼─────────┤
│審│判決日期│108 年5 月31日    │108 年10月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  │108 年度中簡字第  │
│決│        │1300 號           │2138號            │
│  ├────┼─────────┼─────────┤
│  │判決確定│108 年6 月24 日   │108 年11月4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9961號        │字第1573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9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