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竑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竑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竑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竑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幫助賭博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7 月1 日至  │108 年3 月3 日    │                  │
│            │107 年7 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2367號       │字第12621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5│108 年度交訴字第28│                  │
│實│        │7號               │7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3月8日       │108年10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15│108 年度交訴字第28│                  │
│決│        │7 號              │7 號              │                  │
│  ├────┼─────────┼─────────┼─────────┤
│  │判決確定│108年4月11日      │108年11月25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            │字第5476號(已執畢│字第17167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8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