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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915號、執字第167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108年2月26日      │108年2月26日      │
│        │                  │                  │
├────┼─────────┼─────────┤
│偵查(自│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
│訴)機關│偵字第2433號      │偵字第2433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958│108 年度訴字第1958│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108 年10月25日    │108 年10月25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1958│108 年度訴字第1958│
│決│    │號                │號                │
│  ├──┼─────────┼─────────┤
│  │判決│108 年10月25日    │108 年10月25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否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16787 號      │字第16788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2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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