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裔善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0號、108年度執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裔善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裔善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裔善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6日 │107年5月8日下午6時45分許起││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0894號 │ 107年度毒偵字第313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265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30日 │ 107年11月3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2658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17日 │ 107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15362號 │ 108年度執字第78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