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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彥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0號、108 年度執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又至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固已於民國107 年9月9日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自由          │
│                │危險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 │有期徒刑3月       │
│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6日       │107年2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速偵字第292│107 年度偵字第7222│
│                │9號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132│
│事實審│        │533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日       │107年11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
│      │        │1533號            │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9日       │108年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11508│108年度執字第2134 │
│                │號(已執行完畢)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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