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瑀廷
(另案執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瑀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瑀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瑀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11.11至106.11.15 │106.04.12 │106.12.1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 ││年 度 案 號│13977號 │偵字第188號 │偵字第286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178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5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06.13 │107.09.14 │108.01.07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178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5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7.09 │107.10.15 │108.01.28 │├─┴──────┼───────────┼───────────┼───────────┤│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以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以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07年度聲字第4888號裁 │107年度聲字第4888號裁 │2490號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