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燿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57號、108年度執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張燿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張燿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6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燿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詐欺 │ 詐欺 ││ │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0月7日、105年10 │105年10月8日、105年10 ││ │ │月17日 │月13日、105年10月14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速偵字第7648號 │105年度偵字第27727、30│105年度偵字第27727、30││ │ │998號、106年度偵字第10│998號、106年度偵字第10││ │ │15號 │1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24日 │ 106年5月24日 │ 106年5月24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3月6日 │ 106年6月26日 │ 106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39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 ││ │47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 │刑有期徒刑4年2月)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1851罪)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6日至105年10 │ 105年11月21日 │ 105年11月21日 ││ │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5│ │ ││ │年10月8日至105年10月 │ │ ││ │20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27727、30│106年度偵字第31096號 │106年度偵字第31096號 ││ │998號、106年度偵字第10│ │ ││ │15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5月24日 │ 107年10月17日 │ 107年10月17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 │106年度訴字第2947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6年6月26日(聲請書誤 │ 107年11月19日 │ 107年11月19日 ││ │ │載為臺中地院)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0號(編號5至6定應執行刑 ││ │19039號(編號1至4定應執│有期徒刑7月) ││ │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