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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峻發

      高睿怡

      陳昀曦

      李沛盈

      蔡銘鴻

      吳沛珊

      魏少宇

      楊凱婷

      熊家駿

      王啟翔

      李睿淵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909、16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睿淵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陸拾柒支、電腦主機拾貳臺、螢幕貳拾叁臺、分享器貳臺、筆記型電腦壹臺、平板電腦壹臺、教戰守則陸份、隨身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竣發、熊家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睿怡、陳昀曦、李沛盈、蔡銘鴻、吳沛珊、魏少宇、楊凱婷、王啟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十一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十一人均犯後坦承不諱,均態度尚佳,被告李睿淵為負責人,且招募員工多人經營賭博,規模不小,情節最重,被告柯竣發、熊家駿負責管理庶務或財務,在群體中角色相對較重,除被告李睿淵外,其餘被告均屬受僱者,均稱尚未領到薪水,亦即均無任何所得,被告十一人所為對社會不良賭風之影響均非微,被告李睿淵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蔡銘鴻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吳沛珊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魏少宇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楊凱婷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熊家駿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王啟翔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高睿怡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柯竣發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陳昀曦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李沛盈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行動電話67支、電腦主機12臺、螢幕23臺、分享器2臺、筆記型電腦1臺、平板電腦1臺、教戰守則6份、隨身碟1支,均係被告李睿淵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李睿淵及其他共同被告供陳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於被告李睿淵所犯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另本件之不法所得新臺幣20萬2017元,屬被告李睿淵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於被告李睿淵所犯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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