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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蔚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71號、109年度執他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蔚士所涉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9年3月20日確定。惟扣案之針孔攝影機1 組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108年度保管字第2919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15條之1、315條之2妨害秘密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蔚士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22460 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265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撤回告訴狀、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針孔攝影機1 組,係被告犯上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且內附告訴人非公開之起居生活影像檔案,屬於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屬實,依上開規定,自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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