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868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NIKE鑰匙圈1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確定,109 年8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NIKE鑰匙圈1 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正吉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 年8 月12日起至109 年8 月11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撤緩字第439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109年度上聲議字308 號命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另扣案之NIKE鑰匙圈1 個(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8 年度保管字第224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前揭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