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來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來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來福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侵占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5日 │107年12月10日 │108年5月3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4998號 │年度偵字第5869號 │年度偵緝字第1787、1866│ │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40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109年2月17日 │109年4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40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2月2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6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無) │ (無) │ │ ├───────────┴───────────┤ │ │ │編號1-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4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 │ │ │役5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