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國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妨害公務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有期徒刑3 月│108.06.07 │臺中地院│109.02.06 │ 同左 │109.03.17 │ │ │ │,如易科罰金│ │109 年度│ │ │ │ │ │ │,以新臺幣1 │ │簡字第36│ │ │ │ │ │ │千元折算1 日│ │號 │ │ │ │ ├─┼──┼──────┼─────┼────┼─────┼────┼─────┤ │2 │持有│有期徒刑3 月│108.07.10 │臺中地院│109.02.24 │ 同左 │109.03.24 │ │ │第二│,如易科罰金│(聲請書誤│109 年度│ │ │ │ │ │級毒│,以新臺幣1 │載為108.07│中簡字第│ │ │ │ │ │品 │千元折算1 日│.09至108.0│404號 │ │ │ │ │ │ │ │7.10) │ │ │ │ │ ├─┼──┼──────┼─────┼────┼─────┼────┼─────┤ │3 │妨害│有期徒刑4 月│108.08.16 │臺中地院│109.04.08 │ 同左 │109.07.08 │ │ │公務│,如易科罰金│ │109 年度│ │ │ │ │ │ │,以新臺幣1 │ │中簡字第│ │ │ │ │ │ │千元折算1 日│ │227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