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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瀛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瀛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及未繳納股款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過失│拘役55日,如│107.12.03 │臺中地院│109.08.20 │  同左  │   同左   │
│  │傷害│易科罰金,以│          │108 年度│          │        │          │
│  │    │新臺幣1 千元│          │交簡上字│          │        │          │
│  │    │折算1 日    │          │第317 號│          │        │          │
├─┼──┼──────┼─────┼────┼─────┼────┼─────┤
│2 │未繳│拘役30日,如│106.06.05 │臺中地院│108.12.25 │  同左  │109.10.07 │
│  │納股│易科罰金,以│    至    │108 年度│          │        │          │
│  │款  │新臺幣1 千元│106.06.14 │簡字第13│          │        │          │
│  │    │折算1 日    │          │94、1419│          │        │          │
│  │    │            │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8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