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危民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4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危民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危民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17號、106年度簡字第1012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49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及4月、5月,後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且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警惕,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對刑罰反應薄弱,所犯有其特別惡性,自應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復趁機竊取被害人徐智鈞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供己使用,法治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被害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未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犯罪所用之鑰匙1支,並未扣案,財產價值低微,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為免執行困難,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4154號
被 告 危民田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危民田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106
年度易字第2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6年度簡字
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7年度豐簡字第4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7年度中簡字第49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上開4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108年9月11日7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前,見徐智鈞停放在此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無人看管,即持自備之機車鑰匙(未扣案)啟動電門後
竊取之,得手後騎乘該機車離去,迨油料耗盡即棄置於不詳
地點。嗣於同日7時55分許,徐智鈞發現上開機車遭竊,經
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及周邊道路監視器錄影,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危民田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其為監視器錄影畫面│
│ │ │攝得竊車之人,並以犯罪事實│
│ │ │欄所列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後,│
│ │ │迨油料耗盡即棄置於不詳地點│
│ │ │之事實。 │
├──┼────────────┼─────────────┤
│2 │被害人徐智鈞於警詢時之指│證明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機車遭│
│ │述 │竊之事實。 │
├──┼────────────┼─────────────┤
│3 │1. 現場及周邊道路監視器 │證明被告竊取如犯罪事實欄所│
│ │ 錄影畫面 6 張 2. 車號 │示機車後即騎行離開現場之犯│
│ │ 查詢機車車籍列印資料 1│罪事實。 │
│ │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釋放,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犯行
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志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尚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