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峻發
高睿怡
陳昀曦
李沛盈
蔡銘鴻
吳沛珊
魏少宇
楊凱婷
熊家駿
王啟翔
李睿淵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909、16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睿淵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陸拾柒支、電腦主機拾貳臺、螢幕貳拾叁臺、分享器貳臺、筆記型電腦壹臺、平板電腦壹臺、教戰守則陸份、隨身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竣發、熊家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睿怡、陳昀曦、李沛盈、蔡銘鴻、吳沛珊、魏少宇、楊凱婷、王啟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十一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十一人均犯後坦承不諱,均態度尚佳,被告李睿淵為負責人,且招募員工多人經營賭博,規模不小,情節最重,被告柯竣發、熊家駿負責管理庶務或財務,在群體中角色相對較重,除被告李睿淵外,其餘被告均屬受僱者,均稱尚未領到薪水,亦即均無任何所得,被告十一人所為對社會不良賭風之影響均非微,被告李睿淵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蔡銘鴻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吳沛珊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魏少宇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楊凱婷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熊家駿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王啟翔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高睿怡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柯竣發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陳昀曦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李沛盈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行動電話67支、電腦主機12臺、螢幕23臺、分享器2臺、筆記型電腦1臺、平板電腦1臺、教戰守則6份、隨身碟1支,均係被告李睿淵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李睿淵及其他共同被告供陳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於被告李睿淵所犯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另本件之不法所得新臺幣20萬2017元,屬被告李睿淵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於被告李睿淵所犯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