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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6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啓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啓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啓順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①106年度簡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106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③106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106年度中簡字第2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7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108年1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為竊盜罪,惟其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而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就此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分別於108年11月22日、25日,前往同一地點,以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郭佳達置於車斗內之延長線、電線等物,被告目前另案在監執行,未能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自述本案竊取之延長線、電線係因好奇之犯罪動機(見偵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分別竊得被害人所管領之橘色延長線1條、電線2捆及紫色延長線1條,嗣並將之變賣,被告前於警詢時供承係拿至資源回收場販賣,獲利分別約新臺幣(下同)100多元、60至70元(見偵卷第59至60頁);嗣於偵訊時則供稱拿去資源回收賣了大約300元等語(見偵卷第102頁),爰以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較有利被告之金額即100元、60元為認定,前開變賣所得,自均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於其所犯各次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事實  │主文                                  │
│號│          │                                      │
├─┼─────┼───────────────────┤
│1 │聲請簡易判│施啓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決處刑書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罪事實欄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
│  │、附表編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1         │其價額。                              │
├─┼─────┼───────────────────┤
│2 │聲請簡易判│施啓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決處刑書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罪事實欄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附表編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2         │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18號
    被      告  施啓順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啓順於民國106年間,因6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107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
    所示時間,騎乘腳踏車,至臺中市○區○○街0號對面車
    棚,掀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車斗之帆布罩,徒手
    竊取置於車斗內為郭佳達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
    騎乘腳踏車載離現場。嗣施啓順將上開竊得之財物,以約新
    臺幣300元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年人。嗣經郭佳達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
    後循線而查獲。
二、案經郭佳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啓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佳達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
    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若被告未賠償被害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卓俊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
│編號  │時間          │竊得之財物      │價值(新臺幣)    │
├───┼───────┼────────┼─────────┤
│1     │108年11月22日 │橘色延長線1條及 │共價值約新臺幣2000│
│      │4時58分許     │電線2捆         │元                │
├───┼───────┼────────┤                  │
│2     │108年11月25日 │紫色延長線1條   │                  │
│      │3時許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8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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