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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慶諒
選任辯護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慶諒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羅月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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