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慶諒
- 選任辯護人
-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慶諒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羅月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