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芷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芷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芷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6 月1 日復犯詐欺,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81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 年10月8 日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芷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緩刑期間應依本院107 年5 月23日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2198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向被害人周志諭支付損害賠償,於107 年6 月6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4 年7 月30日起至106 年6 月1 日止因故意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於109 年10月8 日確定,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係於109 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並於109 年12月2 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09 年12月2 日函各1 份附卷可憑。是本件受刑人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形,且經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前揭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