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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帛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帛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其中附表編號一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林帛均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共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8266號          │8315號          │30470號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45│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89│
│事實審│        │號              │444號           │9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9日     │108年11月13日   │109年1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45│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89│
│判  決│        │號              │444號           │9號             │
│      ├────┼────────┼────────┼────────┤
│      │判    決│108年10月14日   │108年12月15日   │109年3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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