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帛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帛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其中附表編號一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林帛均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共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8266號 │8315號 │30470號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45│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89│ │事實審│ │號 │444號 │9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9日 │108年11月13日 │109年1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45│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89│ │判 決│ │號 │444號 │9號 │ │ ├────┼────────┼────────┼────────┤ │ │判 決│108年10月14日 │108年12月15日 │109年3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