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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CHRISTIAN LEE TAYLOR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547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RISTIAN LEE TAYLOR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RISTIAN LEE TAYLOR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CHRISTIAN LEE TAYLOR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9年4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入出國及移民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6日            │96年5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第1079號              │34982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19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11月29日         │109年02月06日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1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0日         │109年04月14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975號(已執畢)       │547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3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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