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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39號、109年度執字第80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聖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李聖文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聖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8日 │ 107年6月26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6984號 │ 108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553號 │ 108年度簡字第153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7日 │ 108年12月12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553號 │ 108年度簡字第1533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4日 │ 109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5359號 │ 109年度執字第8025號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 │ ││ │1991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0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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