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憶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憶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憶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憶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 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7 所示之各罪,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5 、9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因與附表編號1 至2 、4 、6 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故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憶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2月15日 │107 年1 月26日 │107 年1 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7 號 │字第934 號 │字第934 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626號│107 年度訴字第1214號│107 年度訴字第1214號││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12月25日 │107 年10月25日 │107 年10月2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626號│107 年度訴字第1214號│107 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 決├────┼──────────┼──────────┼──────────┤│ │判 決│108年1 月28日 │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2 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3379號(109 年度執│第2863號(109 年度執│第2864號(109 年度執││ │緝字第429 號) │緝字第431 號) │緝字第426 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 │ │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5 月12日1 時53│107 年5 月12日1 時53│106 年11月15日 ││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 ││ │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42號 │字第2542號 │字第31083 、33645 號│├───┬────┼──────────┼──────────┼──────────┤│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235號│107 年度訴字第2235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7││ │ │ │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1 月11日 │108 年1 月11日 │108 年9 月17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235號│107 年度訴字第2235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7││ │ │ │ │號 ││判 決├────┼──────────┼──────────┼──────────┤│ │判 決│108 年2 月14日 │108 年2 月14日 │108 年11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3171 號(109 年度 │第3172號(109 年度執│第15775 號(109 年度││ │執緝字第427 號) │緝字第428 號) │執緝字第430 號,附表││ │ │ │編號6 、7 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2月15日 │107 年7 月14日 │107 年7 月14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1083 、33645 號│字第4803號 │字第4803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7│109 年度訴緝字第56號│109 年度訴緝字第56號││ │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 年9 月17日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3 月31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77│109 年度訴緝字第56號│109 年度訴緝字第56號││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8 年11月13日 │109 年3 月31日 │109 年3 月3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第15775 號(109 年度│第6696號 │第6697號 ││ │執緝字第430 號,編號│ │ ││ │6 、7 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7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