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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智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9 年 9月 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確定( 下稱第①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沙簡字第5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下稱第②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沙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下稱第③案) 。上開第①、②案,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3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其於108 年7月9 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9 月8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2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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